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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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
四、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分1公司与分2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本案中,C1会社在原审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由法定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而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给分1公司与分2公司对于提高后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分1公司与分1公司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分1公司与分1公司的上述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24的保护范围,分1公司与分1公司不应承担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分1公司与分1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分1公司与分1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