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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关于宠物在道路上与车辆碰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

时间:2025-12-16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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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宠物在道路上与车辆碰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

柴先生 2025-11-18 16:45:01

问:您好,动物在道路上与车辆碰撞是否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能否认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事故责任?

公安部网站管理员 2025-11-20 10:03:21

答:您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若动物或宠物在道路上和行驶车辆碰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此类事故在特定情形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例如,饲养人将牛羊等牲畜拴系在道路上,引发车辆与其相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动物或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负的事故责任;若为无主动物,交警部门通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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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胡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平舆县乡村公路时,与跟随在周某电动车后面奔跑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狗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未对该起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宠物狗受伤后被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周某为此支付诊疗费5000元。事后,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胡某及胡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场所,宠物管理人应妥善看护好自己的狗,防止其咬伤或乱跑,原告周某作为犬只的管理者,在乡村公路上,未牵狗绳导致其狗被行驶中的车辆撞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被告胡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将周某的狗撞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即承担20%的责任。胡某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其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2000元限额内承担。下余3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20%赔偿责任,即600元。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26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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