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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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16-2-001-004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粤14民终2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解读
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是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意。这一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典型特征。
从主体角度看,赔偿协议的当事人通常包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肇事方(赔偿义务人)以及可能涉及的保险公司等,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赔偿协议时,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协商,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隶属或服从关系。例如,在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个体经营者,肇事方是企业员工,当他们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时,双方在协议中的地位平等,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也都需要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这种平等性是民事合同的重要基础,确保了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赔偿协议的核心要素之一。协议的达成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的内容,包括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都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并自愿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例如,受害人与肇事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对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算,最终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这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赔偿协议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议的签订,明确了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受害人则相应地获得了要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例如,协议中约定肇事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这就设立了肇事方的赔偿义务和受害人的受偿权利。一旦协议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基于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这种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约定,是赔偿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重要功能体现。
可撤销或无效赔偿协议的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协议存在瑕疵时的救济途径。
重大误解是导致协议可撤销的常见情形之一。当当事人对协议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是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非对方的欺诈或误导,同时该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其遭受较大损失时,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例如,受害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误将自己的伤残等级认定为较低等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应得数额,事后经重新鉴定发现错误,此时受害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当时的客观情况以及错误对协议内容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的撤销请求。
显失公平也是协议可撤销的重要事由。如果协议在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判断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的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谈判地位、市场行情等。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急需治疗费用,肇事方利用其危困状态,迫使受害人签订了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比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严重失衡,以及造成这种失衡的原因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欺诈、胁迫行为同样会导致协议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故意隐瞒与订立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例如,肇事方故意隐瞒其车辆存在改装且影响安全性能的事实,与受害人签订赔偿协议,受害人得知真相后可请求撤销协议。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例如,肇事方威胁受害人若不签订协议就对其家人不利,受害人被迫签订协议,事后可主张撤销。在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以恢复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索赔的法律依据与前提条件
赔偿权利人再次索赔差额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依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对事故损失存在重大误解,如对伤情的严重程度、后续治疗费用的预估出现严重偏差,或者协议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如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且这种差距达到了明显不合理的程度,那么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原赔偿协议,进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差额部分。
此外,若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赔偿权利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例如,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肇事车辆的保险范围、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等,诱使赔偿权利人签订不合理的赔偿协议,或者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赔偿权利人接受低额赔偿,赔偿权利人在知晓真相或胁迫行为终止后的法定期间内,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并索赔差额。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