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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如何巧妙回答法官询问

时间:2025-04-30 来源:泰格诉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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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次庭审中,一言决胜败的时刻时常会发生。因此,无论年轻律师还是资深律师,我相信面对法官询问都是有一定压力的。

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或者诉讼律师针对法官的询问采取拒绝回答或者沉默态度,从法律角度来说有可能推定对其不利,那么直接回答又会增加举证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那么这个时候就要采取迂回的办法,巧妙回绝法官的询问。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譬如,在一起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以下是庭审片段:

审:打入款项的用途是什么?

原代:被告当时有好多的建筑工程项目,然后因为被告是原先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一个我们这个钱是用运作项目,不是为了拿到项目,你拿到项目还要往里投钱,运作项目就是你人工、机械、材料你都要往里投钱,施工就是运作的一部分。

审:被告当时为什么收这个钱?依据是什么?

被代:这个问题另一案件当中,款项性质已经作为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了,并且原告和第三人等人的举证,也有四个版本,甚至现在又出现了第五个版本,可以看原来庭审笔录。我认为法官在审理本案时会参照指导性案例。

显然,审判长对我的回答不满意,让我直接回答这个问题,我依然还是作出类似的回答。原告和第三人也在帮助法官给我施压。

第三人:要求按照审判庭的指导审判庭审理案件的流程进行审理本案案件。

被代:原告两位代理人,在正式开庭之后,针对自己听了不顺耳的这些语言,就开始露出轻狂的微笑甚至能听到他笑的声音。如果一次我们可以原谅,如果两次三次还这样的话,我认为他是在嘲笑法庭,是对法院权威的一种挑战。原告代理人可以嘲笑我,但你不能嘲笑法律,甚至可以对被告代理人进行指责,这都可以------

接着,我启动回避程序才终结这场争议。

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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