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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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民辖82号
本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按照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程全东起诉请求天津龙川公司履行债务的依据,是程全东受让的东莞思拓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天津龙川公司的债权。从天津龙川公司答辩看,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思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解读
一、本案符合不动产纠纷的认定标准
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程全东主张的债权源于东莞思拓公司与天津龙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核心争议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指引,此类纠纷需依托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和执行,符合不动产纠纷的审理特征。
合同标的直接转化为建设工程组成部分
本案争议的工程款及质量问题与施工成果直接相关,涉及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需依托工程实体的审查。若合同标的直接转化为工程组成部分(如管网铺设、设备安装),则纠纷与不动产的关联性显著,应适用专属管辖。
核心履行内容在工程现场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大量现场作业(如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案件审理需调取工程图纸、施工日志等现场资料。当合同核心履行内容主要在工程现场完成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事实查明。
二、债权转让不影响专属管辖的适用
尽管程全东通过债权转让取得请求权,但基础法律关系仍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即使债权发生转让,纠纷的管辖仍应根据原始合同性质确定。本案涉及工程质量争议及工程款核算,属于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核心问题,不因债权转让而转化为普通合同纠纷。
三、移送管辖的纠正依据
专属管辖的强制性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若案件受理后发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法院应依职权移送。本案工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依法应由该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上级法院予以纠正确有必要。
避免管辖规则被规避
若允许以“未实际履行合同”或“债权转让”为由排除专属管辖,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法律,损害司法统一性。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工程款数额争议需通过实体审理查明,不宜在管辖阶段直接排除专属管辖。
四、同类案件的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已明确:
涉及工程隐蔽部分的质量争议,需依托工程现场调查;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衍生纠纷仍适用专属管辖。
结论
本案应严格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移送管辖不当,上级法院依法纠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