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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工亡职工家属可以据此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时间:2025-04-15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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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林某增诉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2024-12-3-008-003 / 行政 / 行政给付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09.30 / (2022)吉71行终1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1.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

2.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工亡职工家属可以据此申请先行支付。

解读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及实务操作,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情形是否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中止执行文书”情形,需从以下方面分析:

1. 法律条文对比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明确要求“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即法律条文以“中止执行”为要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终结,但保留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与“中止执行”性质不同。

2. 司法实践与解释

程序差异

中止执行是暂时性措施,通常因法定事由(如当事人申请)暂停;终结本次执行是实质性终结,需满足严格条件(如穷尽执行措施)。

实务倾向

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或法院可能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将“终结本次执行”视为符合“中止执行”效果,允许申请先行支付,但需以地方规定或个案裁量为准。

3. 立法目的考量

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是为解决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若因执行不能导致待遇落空,符合制度初衷,可能突破形式要件限制。

4. 建议操作步骤

申请时提交材料

工亡家属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说明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待遇的事实。

争取行政解释

若遭拒,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终结本次执行”与“中止执行”实质效果一致,符合立法目的。

关注地方政策

部分地区可能有细化规定,需查询当地人社部门的具体指引。

结论

尽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中止执行文书”,但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及实务中对执行不能情形的灵活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符合条件时,可被认定为满足《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工亡职工家属有权据此申请先行支付。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地方政策和个案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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