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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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郑连招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传票即缺席审判,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经查,一审法院因向郑连招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郑连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经查,二审法院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质证,郑连招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其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二审法院并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因此,郑连招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解读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再审申请人郑连招提出的两项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即一审法院是否未依法送达传票导致缺席审判,以及二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二、对一审法院送达及缺席判决的解读
送达程序分析:
一审法院在向郑连招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时,文书被退回。这表明通过常规的邮寄送达方式,因无法准确送达至郑连招而未能完成送达程序。
随后,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郑连招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相关媒体或场所发布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要求。
可能的争议点在于一审的公告送达是否适当。如果郑连招能证明他实际居住地并非身份证地址,或者法院没有充分尝试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公告,那么送达可能存在问题,进而影响缺席判决的合法性。但根据现有信息,法院是按照身份证地址邮寄,被退回后才公告,这可能已经符合程序要求,因为通常身份证地址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实际不在那里,只要法院履行了通知义务,程序上就合法。
缺席判决的合法性:
在公告期满后,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此时,郑连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是合法的,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三、对二审法院辩论权利保障的解读
调查质证程序:
二审法院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质证,这是二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有机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郑连招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调查质证程序,这表明二审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参与诉讼活动的机会,没有限制其参与诉讼的权利。
辩论权利的行使:
在调查质证过程中,郑连招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辩论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包括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反驳和辩论的权利。
由于郑连招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了辩论权利,因此可以认为二审法院并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四、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的送达和缺席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因此,郑连招提出的两项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
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诉讼程序的严格遵循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配合法院的诉讼活动,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