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政(南京中院) 来源:走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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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很多关于沉默、默示、不表示、怠于通知等默示推定的规定,对此类条文梳理,便于记忆与研究。为此,我们搜索并梳理汇总出如下表格,希望能以直观的方式呈现给大家,欢迎分享、交流。
法 律 |
条 款 |
条 文 内 容 |
民 法 总 则 |
第140条第2款(沉默成立的范围)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第145条第2款(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推定)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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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第2款(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推定)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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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条(违法代理中被代理人连带责任推定) |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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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通 则 |
第66条第1款(容忍代理权)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
第47条第2款(同民总145条第2款)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第48条第2款(同民总171条第2款)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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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第1款、第2款(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的推定)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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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推定) |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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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条(交付符合约定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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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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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出租人对转租无异议的推定) |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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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法 |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推定)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继承法》第167条(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推定)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