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春城讯驾驶员敖师傅在工作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依据民事判决赔偿了敖师傅的家属55万余元。可敖师傅家人在工伤保险理赔时,社保局却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时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取的55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明明是因工死亡,工伤赔偿却仅拿到4.9万余元,这让敖师傅的家人难以接受,一纸诉状将区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社保局向敖师傅家属支付应当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55万余元。
事发
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仅领到4万多工伤赔偿 家属状告区社保局
昆明人敖师傅是云南一家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30多岁的他,上有六十来岁的老母亲,下有不到两岁的女儿,可算是家里的顶梁柱了。
2015年9月9日,公司派敖师傅驾车和公司另一名员工去云南会泽出差。然而,就在当天中午12点半左右,敖师傅开着车在功昭二级路上和一辆对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敖师傅当场身亡。
据交警部门认定,敖师傅在这次事故当中无责任。同时,敖师傅的死亡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悲伤之余,敖师傅的妻子母亲女儿将交通事故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17年,昆明中院最终判决确认敖师傅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2746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其主张的丧葬费32232元,已经得到支付。
肇事者进行了赔偿以后,敖师傅的家属向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山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可经过审核,西山区社保局认为敖师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57.6万余元,丧葬补助金为2.7万余元,但是要扣除家敖师傅属从肇事方处获得的死亡赔偿金52.7万余元和丧葬费3.2万余元。最终,西山区社保只同意一次性支付敖师傅家属49420元。
为什么明明是因工死亡,工伤赔偿却仅能获得4万多,这让敖师傅的家人无法接受,也不能理解。为此,敖师傅的家人将西山区社保局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山区社保局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9万余后,还需支付剩下的60万元工伤赔偿。
焦点
家属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
是否还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敖师傅家属在从肇事者处获得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5万多元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是否应该再次赔偿?
法庭上,敖师傅家人的代理人、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高彦金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收到的事故伤害无论是否因第三人造成,亦无论职工近亲属是否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职工因工死亡,一经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西山区社保局应依法向敖师傅家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应该获得的工伤赔偿中,不应扣除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但对此,西山区社保局则认为,敖师傅的死亡系第三方侵权所致,而且敖师傅的亲属已从第三人处实际获得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因此他们基于此事实核算并支付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
西山区社保局核算敖师傅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为《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查明其亲属获得的其他赔付,若发现其他赔付不足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金额的,应当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
家属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区社保局还应支付家属55万余元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敖师傅于2015年9月9日因执行工作任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敖师傅家属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是否还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者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敖师傅的亲属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本案中,西山区社保局主张其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因该办法属地方性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西山区社保局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核发给敖师傅家属工伤待遇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同时,敖师傅家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27392.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两项费用共计60.42万余元,扣除区社保局已经支付的49420元,还应当支付给敖先生家属55万余元。
据此,今年7月20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山区社保局针对敖师傅家属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所作的审核意见;西山区社保局支付敖师傅家属依法应当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因工身外,家属在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是否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呢?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高彦金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首先,两者在法律称呼上有不同。在交通事故中因为死亡获得的赔偿叫死亡赔偿金,而在工伤中因死亡获得的赔偿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事故中死亡获得的丧葬费赔偿,在工伤事故里,称为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
其次,两者的计算方法是不一致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工伤事故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者在金额上有差距,但不是特别大。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因为第三人引起的工伤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从第三人处得到的赔偿,除医疗费这部分外,其余部分都应该由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职工家属。
换言之就是“除了医疗费不可以双赔,其他都要双陪。如果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职工家属已经取得了侵权损害中的赔偿为由而扣除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彦金律师说。
这不仅仅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能得到双倍赔偿,在其他的侵权纠纷中,因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同样除了医疗费不能双倍赔偿外,都应该得到双倍赔偿,其他该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核算,而不能予以扣减。
律师提醒,如果是自己或亲人遇到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不需要先起诉,再来主张赔偿,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要求全额支付工伤补偿待遇。如果拒不支付,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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