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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时间:2015-08-19 来源:刘阳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大致有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适用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2年4月5日实施)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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