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本周去禄劝县办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为了落实被告的财产信息,我们先是去了禄劝县工商局,凭借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县工商局很快就将企业信息登记卡片打印给我们,并且分文未收。
但是到县产权交易中心,却遇到挫折。工作人员称,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是公检法部门才能查询。墙上粘贴着2006年原住建部颁发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而在昆明市产权交易中心、官渡区产权交易中心、西山区产权交易中心,只要凭借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证都可以进行相应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如果按照禄劝县产权交易中心的说法,必须是产权人本人来查询,作为原告的委托人,我们请被告自己来查询自己的房产信息,这个怎么可能呢?如果我们通过法院立案后再来调查取证,被告得到诉状后就有可能转移房产,势必增加将来的执行难度。
下午回到昆明盘龙区工商局调查企业登记卡片信息时,被收取了5元的查询费。而在西山区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卡片信息时,又分文未收。同样都是属于昆明地区,但各个区县的部门规定不一,真是无奈。尽管《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都授权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但在现实操作中,却不尽人意。因此建议一个行政系统内部,应该坚持统一的操作规范,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