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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时间:2025-05-25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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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1-301-001 / 刑事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湘1021刑初14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评析

(一)法律定义与内涵

在法律的威严体系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着明确且严肃的定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简短却有力的条文,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明确指出,当一个人明明有能力去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却选择无视法律的威严,坚决不执行,并且达到了 “情节严重” 的程度时,就会触犯此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

(二)犯罪构成要件剖析

主体: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方如果有执行判决的义务,就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此外,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能构成此罪主体。像银行工作人员,若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同样可能触犯此罪。不仅如此,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旦判决和裁定生效,便具备法律强制力,相关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挑战了司法的权威性,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却故意拒不执行。若确实因为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或者因不可预见、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不构成犯罪。比如,当事人在外地,未收到法院生效判决的送达通知,导致未执行,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拒不执行。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并且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 涵盖多种情况,可能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像房产、车辆、存款等;也可能是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交付特定物品、迁出房屋等。而 “情节严重” 则有明确界定,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 。

桂阳法院判决背后的法理逻辑

(一)特殊时间节点转移财产的定性

在刘某海案件中,他在事故发生后,欧某起诉之前,就通过 “假离婚” 的方式与妻子谭某分割财产,将门面房和汽车等重要资产转移至谭某名下。通常情况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刘某海这种在判决生效前就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性质与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并无二致 。

从法律层面看,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欧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欧某因刘某海的车祸遭受了巨大损失,本应得到合理赔偿,可刘某海却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也挑战了司法的权威性,若此类行为不被严厉制裁,将会使法律的尊严受损,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得到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刘某海这样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次判决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只要符合 “情节严重” 的标准,就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

(二)部分执行能力下的罪责判定

刘某海虽并非完全没有执行能力,而是具有部分执行能力。他与谭某离婚后,二人利用门面房经营洗车店,使用谭某名下汽车从事 “跑租” 业务,有着较为稳定的收入,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来履行赔偿义务。然而,他却选择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判断刘某海构成犯罪,是综合考量了多个因素。从执行能力的大小来看,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非身无分文,具备履行部分赔偿的能力;在拒不执行的金额方面,22.74993 万元的赔偿数额对于欧某来说是一笔重要的补偿,刘某海的拒不执行使得欧某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弥补;从造成的后果而言,不仅损害了欧某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他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履行判决,也未申报财产,甚至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知悔改,这些行为充分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恶意和对法律的漠视,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因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拒执行为的严重后果

(一)刑事处罚的力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规定有着明确的层次划分,彰显了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态度。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刘某海一案中,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正是基于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他在判决生效前就通过 “假离婚” 转移财产,在执行阶段无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欧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刘某海个人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让人们清楚认识到拒执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二)对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的破坏

刘某海这类拒执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依赖于每个人对法律和契约的遵守,当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义务时,会使公众对社会信用产生怀疑,破坏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如果类似刘某海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人们在经济交往、社会活动中会缺乏安全感,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

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不容小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让欧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实现,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降低司法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当人们对司法失去信任,可能会导致更多人不尊重法律,选择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将严重破坏法治社会的建设 。

对于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更是直接而明显。欧某因刘某海的车祸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本应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得合理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恢复正常生活。但刘某海的拒执行为使得欧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他可能因无法获得赔偿而面临生活困境,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后续康复费用等,进一步加重身心负担,这种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让受害者对法律失去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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