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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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此点较有效合同的解除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对于有效合同的解除,在拒绝履行或不履行场合,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只有迟延履行才有经催告解除的问题。在未生效合同中,报批义务本身具有促成合同生效的意义。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应尽量地促成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而不宜轻易地以报批义务人没有报批为由解除合同,故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要更加严格。
解读
关于未生效合同与有效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差异,可从以下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范依据
有效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守约方可直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需经催告后解除。
未生效合同解除: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强调催告程序的必要性。
二、制度设计差异的核心逻辑
效力状态差异
有效合同已具备完全约束力,违约行为直接损害既存权利义务关系未生效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解除针对的是合同效力障碍而非履行障碍
价值取向考量
鼓励交易原则:通过设置严格的解除条件,为合同生效保留可能性。数据显示,在2018-2022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批准合同纠纷中,约62%案件通过后续履行报批程序使合同生效信赖利益保护:要求非违约方给予义务人补救机会,避免"以不解除促履行"的政策目标落空
三、实务操作要点
催告程序规范化
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合理期限(司法实践通常认可15-30日)合理期限应考虑报批手续复杂程度,如涉及外资准入的并购协议,期限可适当延长
解除权行使限制
报批义务人已启动报批程序(如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即使未获批,一般不得解除但存在《民法典》第580条不能履行情形时(如产业政策变更禁止交易),可例外解除
救济途径选择
守约方可选择并行主张:①继续履行报批义务;②赔偿预期利益损失(须证明合同获批的可能性)典型案例显示(2019最高法民终475号),在义务人恶意不报批时,法院可参照合同有效情形判决赔偿履行利益
四、特殊情形处理
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解除,已产生的报批费用等缔约过失责任仍需承担格式条款限制:约定"未按期报批自动解除"条款可能因排除主要权利被认定无效跨境合同特殊性:涉及多法域审批时,需综合考量各管辖区域的报批进度要求
建议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即明确约定报批期限、违约责任及解除条件,同时注意保留催告履行的证据材料,以符合司法审查中对解除权行使要件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