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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债强行在他人家吃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时间:2015-01-01 来源:徐州叶飞律师

人民法院报讯 为追要欠款,非法侵入别人住宅,并在别人家中吃住长达20多天。4月3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骁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马强在做生意过程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洋洋,苏洋洋告诉马强说手里有批铝料,急于出售想卖给马强,据马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卷宗显示,马强先后支付给苏洋洋现金35万元。

此后,铝料不仅没有卖给马强,35万元现金也没有返还给马强,情急之下,马强于10月22日和要好的哥们杨骁峰来到苏洋洋的家中找其母亲杨小霞要钱,并扬言说不给钱就不走人。杨小霞报警后,公安民警要求马强等人离开杨家,在外面等候不能私闯民宅。25日夜,杨小霞也因不堪骚扰离家外出不见人影。就这样马强大摇大摆地住在了杨小霞的家中,致使杨小霞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强、杨骁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20余天拒不退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骁峰在马强的指使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

(张建忠 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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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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