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石某到医院体检。2009年9月10日,该院出具体检报告。在体检报告的肿瘤标志物栏内,甲胎蛋白的检测结果为阴性、癌胚抗原测定CEA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在总检结论中,该医院未对此项指标作出任何检查或复查建议。2011年8月31日,某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石某已肺癌晚期,石某因治疗肺癌支出医疗费235473元。
本案焦点:患者虽体检,但未被告知异常,及可能发生的病情隐患,导致治疗机会丧失引发损害与医院的体检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患者进行体检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以接受适当治疗和调养,以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存的可能性,是对自身健康的一种“期待利益”。但医院没有在体检结论中作出应有的提示和告知,该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当时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丧失了及时发现病情的机会,直接导致了体检目的丧失,病情隐患未被告知,导致后来发现时已经是癌症晚期。本案患者癌症晚期不治的损害与医院的过失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应依法赔偿。
附目前该案例已成为江苏省高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9(2013)参阅案例69号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范向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或未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明确提示和建议,导致受检者丧失及时确诊时机,应认定为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受检者对保障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的利益,此种期待利益既是体检目的又符合其精神需求。因而法院可以判决医疗机构给与受检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